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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关于修改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》的决定[1995]
发布时间:2011/12/16 15:43:52     点击: ( 836 )
 

国务院决定对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》作如下修改:

一、第三条修改为:“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、每周工作40小时。”

二、第五条修改为:“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,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、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。”

三、第七条修改为:“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,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。

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。”

四、第九条修改为:“本规定自199551日起施行。19955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、事业单位,可以适当延期;但是,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11日起施行,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51日起施行。”

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,重新发布。本决定施行前,国务院199423日发布、自199431日起施行的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》继续有效。